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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4-24   浏览次数:

为了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,强化教职工队伍的日常管理,规范教职工请假与考勤行为,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,依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食品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1.请假程序

填写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(见附件1),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,3天以内提交行政院长,3天以上、5天以内提交院长或书记;教研室主任请假先经系主任审批,其他程序同上。

因公外出,需填写《出差审批表》(见附件2)。

2.销假程序

经审批的假期期满后,请假教职工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,并主动到食品学院办公室销假。

3.续假程序

经审批的假期期满后,仍需继续休假的,本人需在原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程序同请假程序。

4.教职工因公(私)出国(境)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5.不尽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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